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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证明]莫让“痛经证明”毁了“痛经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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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截至今年12月3日。“送审稿”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11月5日《新快报》)

自从李克强总理痛斥“你妈是你妈”证明后,不仅获得了全国人民的一致点赞,同时也推动了全国各地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你妈是你妈”类似的“奇葩证明”将成为历史笑话。然而广东省的“送审稿”又将一个“另类证明”推向舆论浪尖——“痛经证明”,只要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到医院开具“痛经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

总体来讲,“痛经假”体现的是社会对女职工的关怀,是社会文明发展进程的表现。随着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升,在劳动保障方面,保障力度也逐步增大。事实上,早在1993年11月26日,由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提出了给予女职工“痛经假”的特殊权利。湖北省在2009年规定,女职工痛经可休假2天;今年,山西省也将至少1天的“痛经假”纳入女职工劳动保障范畴。从国家到地方,女职工“痛经假”都必须开具“痛经证明”,才能享受特殊权利。

但是在现实中,开具“痛经假”的女职工少之又少,因为没有享受到“痛经假”而起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更是凤毛麟角,“痛经假”作为关爱女职工的作用之所以未能显示出来,主要是受到“痛经证明”的阻碍。

有网友描述痛经症状:痛到呼吸困难,直冒冷汗,晕厥过去;痛到生不如死,想把肚子剖开。虽然有的描述过于夸张,但是痛经期间的女性,的确不再适合继续从事岗位工作,适当休息也有利于身体恢复健康。但是在这个时候,要女性再到医院开具“痛经证明”,对于连站立起来行走都困难的女性,如何往返于公司和医院之间?让痛经期间的女性到医院开具“痛经证明”本身就是不合理的,“痛经证明”也有侵犯女性隐私权的嫌疑。

有数据显示,我国37%的女性存在痛经现象,也就是说,每10名女性中,约有4人存在痛经现象,其中,严重痛经者(非常痛和剧痛)占比7%。痛经如此普遍,但是“痛经假”却极为罕见,尤其是供职于私人企业的女职工,一方面是女性将痛经作为难言之隐,另一方面是怕被老板炒鱿鱼或者扣薪水。笔者认为,享受“痛经假”既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痛经证明”又是阻碍这一趋势的最大障碍,为何不取消“痛经证明”,让“痛经假”畅行无阻呢?

在操作层面,如何执行没有“痛经证明”的“痛经假”,需要各用人单位“智慧”把关。笔者认为,可以细化单位管理规定,让“无病呻吟”的职工没有空子可钻,也保障痛经期女性的合法权益。国家和地方也应该尽快在制度上加以完善,将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的责任感,让企业明白,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企业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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