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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的精神境界]党员干部应当“宠辱不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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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到新的高度,正风反腐的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腐败分子,严明了党纪、净化了党风。

然而,这种严厉执纪的常态让不少受过处分的党员干部感到“不适应”。有的干部认为,一旦犯错背上了处分,即便不是“阶下囚”,但在领导干部和同事的眼中已经不再是“好同志”,随之而来便是懊恼、沮丧,对工作没信心,干事消极,甚至出现自我封闭、难以沟通的现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罚,的确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毕竟是个“污点”,因此,多少会在心底留下些阴影。与干出成绩,受到上级和领导表扬,成为鲜明对比。有的犯的错误大,不仅丢官丢工作,还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有的犯的错误小,仅仅是受到警告、降级等处分。对于后者,如果因为受到处分,就消极对待工作,其实得不偿失。作为党员干部,应当具备“宠辱不惊”的思想境界。

一直以来,不管是“打虎”还是“拍蝇”,无疑都是在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无形之中在告诫广大党员干部:“红线”碰不得。信号明确清晰,而且落到行动上铿锵有力。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都没有清醒的认知,那么就是飞蛾扑火—咎由自取。

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明白的是,严格的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最终的目的不是处罚党员干部,而是通过这一手段让党员干部受到警醒和教育,及时发现和处理,也是对党员干部的保护。面对一个个能吏变贪官、好人变坏人,组织和纪检部门也是倍感痛心,长期精心培养出来的干部,最终没能把心思和精力用在正道上,对党和国家也是一种损失。因此,面对处分,党员干部应该深刻懂得,这何尝不是一种关爱,如果没有早知、早查、早问责,那么极有可能会陷入更深的泥潭,届时就不再是单纯的处分这么简单了。

真正好的党员干部,不因一时得失而懊恼,有进取心、开拓精神的党员干部,不因一个处分就固步自封、消极怠工,要知道处分是为了让自己尽早悬崖勒马,是对自己的挽救。因此,面对处分,党员干部应当在感到警醒和教育的同时,也要看到问题和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奋力敢追、缩小差距,古人有云:“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关键就看能否即知即行、立行立改,能否用实际行动再次取信于党和人民群众。

组织部门要从思想上、心态上为受处分的党员干部“松松绑”、“支支招”、“暖暖心”,尽快督促其调整好精神状态。党员干部自身也不应该有“有了污点一辈子难去”的心理芥蒂,“大丈夫能屈能伸”,好干部能下也能上,要努力把处分转变成干事创业的的动力,时刻保持对法纪、权力和人民的敬畏,不要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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