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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丁乔:禁止群众再婚办酒席是权力撒泼
昨日,贵州凤冈县委办公室印发的一份红头文件在网上广为流传。文件规定,复婚和双方均为再婚的都不准操办酒席,且该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本县辖区内的所有城乡居民。该规定引发舆论关注。受访专家表示,文件的出台违反法治思维,用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来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并不合适。(1月29日《新京报》)
正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所言,“老百姓自己拥有消费自由,政府无权限制老百姓的这一权利”。老百姓复婚、再婚,是否办酒席,以及办多少桌酒席,按理说党政机关无权强制干涉,这是老百姓的自由,也是老百姓的权利。凤冈县出台的该规定,先由县纪委拟定,随后由县委县政府印发,更是乱套,让人愈加感觉,该规定是权力的撒泼。
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有专家表示,该规定有违法治精神。国家没有任何一项规定,是对群众再婚办酒席设定了门槛的,老百姓的这项基本权利法无禁止。如果该规定仅仅适用于党员干部,那无可厚非,而且还符合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但是将范围拓宽到普通老百姓,就说不过去了。就像党政机关无权干涉老百姓是否再婚、复婚一样,党政机关也无权干涉老百姓是否办酒席。笔者认为,最多只能从倡议的角度,提倡节俭节约、小操小办,而不是发文作出强制性规定。
地方的确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但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者必须而且只能是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县委、县政府、县纪委都无权取代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这一神圣权力。即便要出台该规定,至少也得在充分征求民情民意的基础上,交由人大讨论审议决定。因此,凤冈县的这一做法,是乱用权力和僭越权力。同时,由民政局来负责制定全县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范本,也是罔顾村民公约本质的体现。村民公约当由村民自己说了算,公约中也不应该有罚款、没收财物等强制行为,大家的行为只能是倡议性、自律性的。也就是说,凤冈县委县政府,夺了人大的权力不说,还剥夺了村民自己讨论制定村民公约的权力,这不是权力撒泼,又是什么。
按照有关负责人的说法,该规定的出台是基于“倾听民声、顺应民意”,但是引来的质疑声,显然要比所谓的“名声民意”要大得多,不知道是如何“倾听”的,又是如何“顺应”的。照理说,规定出台了,就该及时对质疑解疑答惑,但是有关负责人以“不能回复”为由,称县委正在研究,将在适当的时间和场合进行回复。着实让人难以理解其中的“研究”“适当”,白纸黑字加红头都有了,难道还有不详之处?面对公众质疑,及时解释回应说明才是最“适当”的,莫不是要“研究”出更荒诞、更戏剧的理由,才配得上这项撒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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