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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驾驶警车资格”也算是一种处罚?
据四川在线10月15日报道,有网友在论坛发帖称,“南充市检察院‘川RB186警’警车周末公车私用了”,该消息立即引起了南充市检察院的重视,并由当事人的所在单位蓬溪县检察院发帖回应网名质疑。
该事件中,责任方迅速反应和积极回应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10月14日上午网友发帖,10月15日蓬溪县检察院回帖,可以说,蓬溪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值得各单位学习的,其敏锐性和快速反应的能力值得点赞。不过,我们还是要问,开公车回家是既成的实事,也就是存在公车私用的现象,公家的一针一线它都姓“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为私用,那么蓬溪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将公车开回家,停在小区内,这不是变相地给自己提供方便吗?至于蓬溪县检察院出面解释的“为了方便第二天办案”一说是不是真的尚存质疑,一旦堂而皇之地将印有“检查”字样的公车开回家,根据网友称是“好几次”,这样到底是方便“为公”还是方便“为己”?也许只有南充市检察院和蓬溪县检察院知道。
当然,这样的案例也不在少数,2014年5月3日,有网友举报称,四川绵竹市某官员开公车与朋友聚会吃火锅,结果被免职,这名被免职的干部吃火锅还是自掏腰包,只是用了一下公车。照此处理方式,蓬溪县的这名工作人员也应该被免职,但是因为“办案”,因此蓬溪县决定对其处以“取消驾驶警车资格”的处理。
这样的处罚不免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根据《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川RB186警车停放在海山半岛小区的情况回复》中前文提到的“高度重视”,文末对当事人紧紧做出了“取消驾驶警车资格”的处罚。我们仔细思考可以发现这样的矛盾,其一,如果当事人却因办案需要,而且非开回家不可,那么蓬溪县检察院的《情况回复》可以将事件的来龙去脉阐述清楚,认真解答网友质疑,这样可以不必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因为工作的需要必须这么做。其二,《情况回复》中也娓娓道出了事件的缘由,但是最后还是对当事人做出了处罚,这样的处罚虽然不痛不痒,但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未曾不是一口“黑锅”。因此我们不难看出这样的结论,蓬溪县对当事人的处罚看上去像是给网友一份“象征性的答卷”。
自从中央实施“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以来,各地各部门公车私用的情况大大减少,但是并未完全杜绝,依然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假公济私、公车私用,不仅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形象,而且让国家机关单位公信力大打折扣。如何杜绝公车私用的乱象,除了各单位要以铁的制度严格管控公车使用,欢迎公众参与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途径,决不能因为各种理由给公车私用留下借口,也不能因为公众“监督”让干部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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