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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地写稿]接受调查不被停职:如何保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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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州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11月11日向澎湃新闻证实,正在调查核实该州南华县公安局局长马爱军被举报公车违章后找人顶包、在食堂内请客吃野生保护动物等事宜。(11月12日澎湃新闻)

按照一般惯例,领导干部一旦接受调查应当作出停职处理,但是楚雄州纪检监察机构以“事情不一定真实”为由,没有对当事人作出停职处理,这样的“调查”基于领导干部仍然在岗在位。同时,楚雄州纪检监察负责人表示,“现在正在调查,不好小结论,不能说一举报就停职”。这样的“调查”不禁让人对调查程序和调查结果产生质疑。

相关机构介入调查的消息一经传开,为什么不对当事人停职呢?是当地纪检监察机构真不懂还是“别有用意”?不管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停职作为介入调查的基本条件必须具备。

作为南华县公安局局长,手上的权力不可小觑,更何况案件涉及的几个要素均与南华县公安局有关,涉嫌违规配车、违章找人顶包和食用国家保护动物,这三项违法违纪行为都必须向当事人所在的单位调查取证,一把手都还在椅子上,调查如何入手?

停职不是处罚,只是为了进一步澄清事实作出的临时性措施,如果调查属实,则进入处理程序,如果调查不属实,官复原职,还其清白。

同样是发生在云南省的案件,2009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在“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调查中对当事派出所所长、刑侦中队队长和4名当事民警暂停执行职务,目的是为了排除干扰、利于有关方面展开客观公正的调查,云南省公安厅表示,“这一临时措施是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而采取的”。都是云南省,都是公安系统,既然昆明适用,为何到了楚雄州就不适用了呢?莫非是地域差异化或者职务级别之分?恐怕这都说不过去。

调查过程应该想办法力排一切干扰的可能因素,倘若在职接受调查,而且调查范围必须覆盖当事人所在的单位,那么谁能保证调查过程没有权力介入?谁能保证调查结果客观公正?更何况涉案当事人是单位的一把手,如果想要在调查过程中明修暗道暗度陈仓绝非难事。

因此作者认为,要对案件进行彻查,必须对当事人进行停职。停职接受调查不仅是对案件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也是对当事人负责,在职调查不是查办官员违法违纪的最好方法,反而会因为其中或可存“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无法给公众和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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