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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北方时报》采用观点]学生将色狼踢成重伤被判刑,你怎么看?
出版日期:2016-04-23 03版●声音 记者 — 北方时报
“本人郭明(化名),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在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的一次见义勇为被含冤判刑……”近日,一条网帖在网络上广为传播,不少大V纷纷转发。小郭称,当天下午,他和同学从都江堰乘大巴前往泸州,中途一名男子骚扰车中女乘客。到达泸州下车后,男子与女子发生抓扯,小郭和同学出手,其中郭明用鞭腿踢中男子头部致其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昏迷不醒。2015年8月4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龙马潭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郭明认为自己很冤,他希望联系上受害女子出庭作证。(4月19日《成都商报》)
学生将色狼踢成重伤被判刑,你怎么看?广大网民纷纷发表观点。
正方
正方:不该被判刑。这名学生属于见义勇为,如此判罚会打击大家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李丁乔:首先要确定的是该同学的行为动机是见义勇为、帮助他人,理应获得支持和褒奖。如果把本该表扬的人关进牢房,又是一场对社会良心的怎样践踏?在大力推崇做好人好事的今天,一切都在围绕维护正义而重塑社会法规,给见义勇为者判刑,不仅是在开文明社会的“倒车”,更是在抹杀正在“成长”的社会良知。
@罗立志:虽然说见义勇为要有一定限度,但是,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谁又能完全考虑到必要的限度呢?如果说郭明只是在一定的限度内施力,也许无济于事的,也许还会遭到歹徒的侵害,不仅不能保护他人,还会让自己成为受害者。
PK
反方
反方:面对他人对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勇于站出来制止不法侵害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是这个防卫行为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受伤,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甚至是故意犯罪。
@姜文来:见义勇为应该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如果因见义勇为对一方造成重大伤害,当然要付法律责任。郭明见义勇为行为值得称赞,但因其对被告造成的伤害有目共睹,法院判决考虑了这种情况,才有缓刑之判决。
@李兆清:过犹不及,事缓则圆。面对歹徒行凶,这位学生勇敢地站出来与之作斗争,这是见义勇为的体现,是值得称赞的。然而,在与歹徒斗争的过程中,也需要把握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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