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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丁乔:邮政局强制验视举报信“醉意”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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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的张先生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腐败现象。他两次邮寄举报材料,工作人员均要求必须查看其中内含录音证据的U盘,否则不能邮寄。(6月14日《京华时报》)

首先令笔者感到困惑的是,本是一个普普通通的U盘,怎么在邮政局就成了必须强制验其内容的对象?按照常规思维,不管是寄送已经使用过旧U盘,还是未拆封的包装好的新U盘,只要确定只是个U盘,而不是别的什么违禁物品,就可以邮寄。我认为,特别就特别在,张先生邮寄的U盘里的内容是举报干部问题的证据。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原因,邮政应该不会百般刁难张先生。问题来了,邮政单单“钟情”于举报信,“醉意”何在?

张先生认为他的举报材料非常重要,而且他只信任邮政快递,很可惜,这种对邮政的信任换来的却是邮政的不信任。交心比心,换做谁,都会大失所望。可以明确的是,这封快递是邮寄到纪检部门的,而不是出境出国,笔者不明白,邮政强制验视到底是在给当地政府干部把关,还是在为纪检监察部门把关。通过其它纸质的举报材料,加上寄送对象是纪检部门,基本可以确定U盘内容就是干部违规的有关证据。所以说,邮政在明明知晓的情况下,依然装糊涂,不是装醉是什么?

其次,邮政局验视的过程也令人觉得非常“诡异”。第一次验视,是将张先生留在门外,“自家人”关起门来验视,正如张先生所担心的,是公开放映还是戴着耳机,有些什么人、多少人现场参与验视,张先生无从知晓。第二次验视更荒唐,直接将U盘留在邮政局2天,这期间,有谁看动过更无从知晓。邮政可以质疑U盘内容是否违法,就不允许张先生质疑邮政中间跑风漏信?

一审后,法院认为邮政是依法依规对U盘内容进行验视,但是根据《邮政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也赋予公民具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更何况纪检部门同样提倡保护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隐私,作为非执法部门,有什么法律赋予其想验视就验视的权利。

当事人认为邮政局非法务机构,因法律意识淡薄,担心举报信息外泄,危及其自己的人生安危,也不无道理。都属于同一管辖区,该邮政局参与验视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的部门和干部有没有任何裙带关系,关于这点,法院是否又审视过呢?话说回来,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举报信息外泄出去,法院又凭借什么证据证明举报信息没有外泄出去呢?难不成,非要当事人切身利益受损的时候,才能判定信息外漏?

其实,笔者认为,邮政强制验视U盘内容的“醉意”非常明确,无法是想“帮助”当地政府干部多设一道关卡。按照当地邮政局的逻辑,别说U盘,就是手机、电脑都必须验视其所含内容,因为手机、电脑同样具有储存的功能,但实际上,邮政局根本不可能这样做,因此,单凭“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畅通”的借口强制验视举报信,则是明目张胆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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