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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丁乔:干部被判刑仍在岗,谁是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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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只是从主任降职为副主任,缓刑考验期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被控鲸吞4300多万元。昨日上午,原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在广州市中院第三次过堂。(7月15日《信息时报》)

众所周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刑,一般都会被开除公职,如果是党员,也会被开除党籍,也就是说我们所说的“双开”。但是鳌头镇政府对于梁某的“列外处分”,着实让我们看不明白,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背后必定有强有力的“保护伞”。

梁某早在2008年就因为征地受贿15万元,被判处2年、缓刑3年的刑事处罚。乡镇经发办主任,也是在干部之列,但到底是属于事业干部还是公务员干部,这点新闻中是没有提到的。根据2007年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2012年9月才颁布的。如果梁某属于公务员,那么对梁某判刑继续在岗的处理,就不合规矩,或可能,梁某属于事业干部,处罚过程中就钻了当时制度的空子。

其实,不管梁某是公务员干部,还是事业干部,总之,贪污受贿15万元,就已经突破了公众容忍的底线。在被判刑后,依然能够继续全面主管经发办工作,并依然从事征地拆迁这项关系民生的民心工程,不得不说,除了钻制度的漏洞,恐怕最大的原因,是梁某背后的“保护伞”在起关键作用,但是,从2008年被判刑以来,谁又是梁某背后的“保护伞”呢?

梁某获第一次判刑后,只是从经发办主任降到经发办副主任的职务,在权力上仍然手握拆迁大权,降职不交权,这这梁某后来贪污4300多万元埋下了不可避免的祸根。不禁令人怀疑,梁某到底有什么样的能力和素养,能够如此博得领导器重?从一而再的贪污受贿行径来看,梁某的能力和素养,无非体现在乱用职权、套取国家资金、损害群众利益上,这样的干部留之是国家之害、人民之害,扰乱政治生态,破坏党群干群关系。

除了自己贪污受贿,还向鳌头镇镇长、副镇长行贿现金及股权共计100多万元,这种“利益均沾”的违法,也让领导干部尝到了甜头。我们不禁又想问,2008年贪污的15万元,乡镇领导干部是否也从中获利?如果没有好处可捞,梁某继续全面主管经发办工作也说不过去。因此,除了制定漏洞,镇领导也是梁某的坚强“保护伞”,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在梁某被判刑后,没有对其岗位进行调整,也为今天的巨贪增长了底气。

所以,整个案件还不能“就梁某案说梁某”,有关部门还应当就地的干部管理、处罚机制进行深刻反思,要及时查漏补缺,从制度上根除罪官再贪的弊病,不能让梁某这样的干部一而再再而三地突破公众底线、挑战法律权威、扰乱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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