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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新法]禁止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但允许贴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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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0日电(刘 茸)食品安全法去年起大修,今日起召开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其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记者了解到,相比二审稿,草案三审稿只在较受争议的几个核心问题上进行了修改,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对本稿不持异议,此次常委会可能表决通过修改,使新食安法正式生效。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茶中药材

较受争议的问题之一,即是否允许继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去年12月的第二次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希望将“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正式写入法律。但三审稿并未采纳这一意见。

农业部在向常委会的说明中指出,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现状,还不适宜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并且有些高毒农药降解快、残留低,只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三审稿对剧毒、高毒农药作出的进一步限制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在此基础上,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允许委托贴牌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禁止分装

在上一次审议时,食安法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国在华商会在内的不少方面提出异议,认为委托、贴牌方式是国际通用的生产方式,不应一律禁止,且对进口乳粉而言,生产企业也很容易以合资、合作等方法来规避。

因此,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后,在三审稿中取消了禁止委托、贴牌的措辞,但保留不得分装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使用的添加剂需达标

在超市销售的食品,其厂家需要获得许可才能生产,但菜市场出售的农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按法律规定,其生产者是不需要事先取得许可的。

三审稿在继续明确这一点的基础上,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且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此外,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如果使用了保鲜剂、防腐剂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进入监管

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是特定患病人群专用的特殊食品,过去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是空白,被视同药品管理。2013年,国家卫计委颁布了此类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因此,此次的食品安全法专门对其作出了规定。

国家食药监总局认为,这类食品安全性要求高,应当实行注册管理,而国家卫计委认为,依普通食品管理即可。三审稿采纳了前者的意见,专款规定: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加料”

依照目前食安法修改方针,未来保健食品将不再需要注册,国家对保健食品常用的原料“建档”但凡所用食品原料在目录范围内的保健食品,只需备案即可上市。三审稿在这一方针基础上,又对程序的安全性有所强调。

例如,三审稿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了需标明名称、用量以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且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除此之外,主管部门在注册和备案工作中,还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此外,法律还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食品摊贩管理、企业内部举报人的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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