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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红头文件当成权力任性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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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竟出现不存在的法律及法条。日前,海南省东方市林业局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一份行政处罚通知中,因出现多处严重错误而引发网民热议。近年来,一些奇葩“红头文件”频现,有的让人啼笑皆非,有的令人利益受损。(7月22日新华网)

光是曝光到网络上,尽人皆知的“奇葩红头文件”都不甚枚举,难以想象,没有曝光到网络上的“奇葩红头文件”何其多。为何“奇葩红头文件”如此高频率爆出?笔者认为,“奇葩红头文件”的背后是领导干部的权力任性,低级错误、出格要求、创收敛财,若不是领导干部把红头文件当成权力任性的利器,为何会出现这些令人啼笑皆非之事呢。

据“中国网事”记者盘点近年来出现的“奇葩红头文件”,总结归纳出“奇葩红头文件”的四大类,出格要求类、摊派任务类、创收敛财类、越权代发类。笔者认为,这四类“奇葩红头文件”出现的原因无非有三种,一种是出于领导干部无知的法律意识,一种是出于给部门创造收益,一种是出于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总的特点是,拿着红头文件当权力任性的利器,总有靠着红头文件无往不利、所向披靡的错误认识。

列如,2014年,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李荣飚,利用职权便利,9次发文,仅“推销”一次民用爆炸信息管理系统综合信息无线平台就获利600万元;再如,2014年8月,江西赣州市河镇纪委通过红头点名“尤其是8月8日中午的杏鲍菇炒肉几乎没有吃到肉”,决定对食堂管理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对厨师、帮工处以惩罚。不管是靠红头文件横征暴敛的,还是靠红头文件吃杏鲍菇炒肉的,无一不是体现领干部挥霍公权的任性观念。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表示,所谓红头文件,即政府规范性文件,首先要有法律、法律的根据;其次,其本身的执法部门必须是合格的主体。笔者认为,红头文件既要体现规范性,又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再者,还必须有对红头文件有清晰认识的领导。应该说,任何地区和部门的红头文件,都是在领导干部的监督审批下发出来的,如果发出来的红头文件不够规范、不够严谨、缺乏法律依据,那么,直接体现到领干部身上的就是,法律意识缺失、用权不严、做事不细,到头来,“翻船”的还是自己。因此,奉劝领导干部莫把红头文件当成自己权力任性的利器。

因为一些领导干部仍然侥存“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导致出现以权代法、以人代法、公权越法的现象,说到底,一方面是领导干部对公权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完全把权力紧附于一身,一方面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法纪观念淡薄,把红头文件等同于法律,或者认为红头文件可以超过法律,以至于出现公文越法。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还是要把领导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仅要让领导干部感到“公权不好使”,还要让领导干部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如此,便能减少诸多令人捧腹不已的“奇葩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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